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南通崇川区检察院驻长航检察室打击犯罪成效显著

  正义网江苏12月6日电(见习记者 高旭红)去年5月,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成立检察室,这是南通市检察机关成立的首家检察室。近日,“正义基层行”记者来到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该院检察长李希向记者介绍了驻长航公安分局检察室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成效。 

  据李希检察长介绍,该检察室成立后,实现了检力前移、防范前移、服务前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8月,在崇川区检察院和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的协调和调研基础上,长江航运公安局、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高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长江物流领域侵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封仓押运中窃取货物的行为做了定性。 

  货主A饲料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从某海域的万吨海轮上减载大豆,由多艘国内小海轮运输到南京、张家港等地。B物流公司组织了挂靠在C、D等航运公司名下的小海轮进行减载,采用大豆入舱不计重、由货主封舱、原船原交的方式为货主减载运输。其中,船主李某等采用不破坏封舱条,解开第一和第二舱盖连接卸扣及前后小舱盖螺丝的方法,入舱偷得大豆1000袋约50吨,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盗得大豆后,其在长江上停泊待机,变卖给事先联系好的销赃人徐某,变卖后得赃款人民币11万余元。 

  据李希检察长介绍,南通公安局长江航运分局的提捕案件中,有相当多的案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对货主封存的货物通过不破坏封条的方式进行秘密窃取。因水路运输货物运输量大,有的货物,如谷物、黄豆等物品,又不便计量,对此类物品较为普遍的运输方式是货主封舱,船方原船原交。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一计量上的漏洞,反复多次盗取其所承运的货物,此类案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对此类情形是定性为普通侵占罪,或是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或是定性为盗窃罪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的做法互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确定性。 

  李希说,针对这一争议,崇川区检察院与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多次组织调研、邀请专家论证。在崇川区检察院和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的协调下,江苏省检察院组织调研组多次对此问题进行调研。今年8月,长江航运公安局、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高级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长江物流领域侵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述争议做了详尽的规定。 

  李希检察长说,该文件为打击长江物流领域侵财犯罪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江苏段水域刑事执法工作。